第一條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償還“公轉(zhuǎn)商”貼息貸款能力,拓寬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公轉(zhuǎn)商”貼息貸款(以下簡稱提取還貸),是指已辦理“公轉(zhuǎn)商”貼息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不含異地繳存職工),正常還款,可從下一年起,從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以下簡稱繳存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公轉(zhuǎn)商”貼息貸款。
第三條 提取方式。在貼息貸款銀行每年1月提供上一年度貼息貸款基礎數(sh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基礎數(shù)據(jù)校驗貼息資金并發(fā)放后,職工可申請?zhí)崛∫淮卫U存賬戶住房公積金用于還貸。
第四條 提取額度。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每年1月貼息貸款銀行提供的上一年度貸款還款本息總額(包含每月正常還貸、提前部分還本、一次性結清三個部分)與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貼息額之差。
第五條 申請?zhí)崛∵€貸的,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原件。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原件及配偶的Ⅰ類銀行卡。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隨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科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