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隨州交警支隊于11月1日起在城區(qū)集中開展三輪車通行秩序整治。行動以來,交警二大隊在城區(qū)重點路段加大對非法拼裝三輪摩托車上路行駛、無牌上路、無證駕駛、三超(超長、超寬、超高)、違法載人等違法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截至27日,共查處三輪車違法行為168起,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83起,載貨超長、超寬違法行為54起,依法行政拘留9人。
2016年11月14日10時,二大隊二中隊民警在博物館路口執(zhí)勤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8GS的五羊三輪摩托車,當事人肖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肖某罰款2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15日9時35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隨州市城市白云湖東堤二橋頭進行“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98***的紅色珠峰牌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李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李某罰款5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15日10時05分,二大隊二中隊民警在隨州市博物館路口進行“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78的大陽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劉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劉某罰款5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16日7時55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隨州市城市白云湖東堤二橋頭進行“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無牌的紅色五羊牌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余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余某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和機動車無牌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余某罰款500元并處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時35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隨州市城市白云湖東堤二橋頭進行“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紅色望江牌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周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周某罰款2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4日上午9時43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隨州市城市白云湖東堤二橋頭進行“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E2***的紅色隆鑫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廖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和拖載貨物超長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廖某實施無證駕駛和拖載貨超長的違法行為罰款5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5日上午9時46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二橋開展“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78***的紅色大陽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陸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陸某實施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罰款2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時05分,二大隊一中隊民警在二橋開展“三輪車”整治行動時,查處一輛號牌為鄂S96***的紅色大陽正三輪摩托車,當事人蔣某某當場無法出示駕駛證,經(jīng)民警在交通綜合平臺后查詢,確認該當事人實施了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當事人蔣某某實施無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罰款200元并處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據(jù)介紹,駕駛三輪車需持有D證才能上路行駛。未取得駕駛證上路行駛的,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非法拼裝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車運載物長度、寬度、高速不得超過車身,違反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駕駛三輪車違法停車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拖移機動車;駕駛三輪車逆向行駛的、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原標題:隨州兩周內(nèi)9名駕駛人被拘留what?)